3.3 规模与用地比例


3.3.1 植物园用地面积宜大于40hm 2
3.3.2 用地面积大于40hm 2的植物园露地植物种类指标宜符合表3.3.2的规定。
表3.3.2 植物园露地植物种类指标

注:植物园种类指标以中国植被区划为基础,以活植物收集为准。植物种类单位为植物分类单元种,包括亚种、变种,不包括品种。表中“一”表示不作规定。
3.3.3 植物园用地比例应符合表3.3.3的规定。
表3.3.3 植物园用地比例
注:展览科普建筑包括展览温室、科普展览馆等。植物园中需建设展览温室的,引种生产温室面积指标可按本表的规定值适当增加,但增值不宜超过展览温室的面积。

条文说明
3.3.1 植物园面积根据《公园设计规范》GB 51192-2016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。
3.3.2 通过调研全国60多个主要植物园的露地植物物种数据,提出了中国主要气候区各类新建及改、扩建植物园露地植物种类指标的下限要求。活植物收集是一个动态、长期的过程,植物园应尽可能搜集更多的植物物种。
3.3.3 植物园用地类型的界定根据《公园设计规范》GB 51192-2016进行规定。植物园内部主要用地比例以公园陆地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。陆地面积和水体面积之和为植物园总面积。
    植物园中的建筑分为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、管理建筑两大类。游憩建筑和服务建筑是为游人提供游赏、科普、休闲等服务的建筑,包括展览科普建筑与其他游憩和服务建筑。展览科普建筑包括展览温室、科普馆、科普展廊等。管理建筑指用于植物园日常管理,不向游人开放的用房,包括引种生产温室、隔离检疫温室、科研建筑及其他管理建筑。其中展览温室和引种生产温室的面积应按《公园设计规范》GB 51192-2016第3.3.3条第5款“展览温室应按照游憩建筑计入面积,生产温室应按管理建筑计入面积”的规定执行。
    一般情况下表3.3.3中规定的管理建筑用地比例能满足实际需求。但根据调研,为保证展览温室中植物的更换及展示效果的维持,展览温室往往需要配建同等面积的引种生产温室。因此会出现建设大型展览温室时,表3.3.3中管理建筑面积指标不够用的情况,表注中给出了一定的面积增值。
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条文
说明
返回
顶部

目录导航